温州网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森马集团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森马集团使用的商标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今年4月,森马集团收到湖北李某发来的律师函,称集团旗下的成人装品牌“SEMIR”在牛仔裤上使用“SEMJEANS”标志、在上衣上使用“SEM”标志,侵犯了其注册的第1313377号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接到律师函后,森马集团于4月29日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森马集团使用的商标标志不侵犯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集团使用的“SEMIR”标志与李某的注册商标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冯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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