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李少杰、李飞宇、陈温勤、李顺达、薛茂盛、钟思钰、杨树新、陈治良提出的辞职报告,经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李少杰、李飞宇、陈温勤、李顺达、薛茂盛、钟思钰、杨树新、陈治良辞去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同意李少杰、李飞宇、陈温勤、李顺达、薛茂盛、钟思钰、杨树新、陈治良辞去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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