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林宣阳、郑胜寿、陈利少提出的辞职报告,经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林宣阳、郑胜寿、陈利少辞去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同意林宣阳、郑胜寿、陈利少辞去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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