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张虹因工作变动提出辞职报告,经2021年7月30日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张虹辞去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请求,同意张虹辞去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并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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