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子漩 通讯员 林宣钱 编辑 林锦屏)近日,昆阳镇3家餐饮店因燃气安全“哨兵”——燃气泄漏报警器“缺岗”或是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收到了罚单。该案也是我县首次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昆阳中队执法人员在平瑞路、白洋路、平甫路餐馆检查时,发现部分餐饮店厨房使用燃气,但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障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并现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无危则安。“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昆阳中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正确处置燃气泄漏报警信息,不得关闭、破坏相关设备、设施。该局将始终对燃气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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